北京科技大学校友总会章程
2025.03.20

北京科技大学校友总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第一本会定为北京科技大学友总会,英文名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Beijing Alumni Association 简写:USTB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北京科技大学校友自愿结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群众组

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发扬北京科技大学学风严谨、崇尚实践的优良传统,为祖国的现代化建设和繁荣富强、为祖国统一、振兴中华、为母校的发展和校友的事业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国家教育部、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北京市北京科技大学内。

第二章业务范

第六条 的业范围:

(一) 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间的联系和交流;

(二) 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发展作贡献;

(三) 进行学术交流;

(四) 组织联谊活动;

(五) 编辑、印刷《校友通讯》等内部刊物。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属于北京科技大学校友曾在学校登记注册的师生员工,获得过学校荣誉职衔的人士,以及经校友会理事会批准获得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等均属北京科技大学校友。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向本会反映校友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五) 协助母校广泛联络海内外校友和社会友好人士,为母校改革与发展和筹资办学出力。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确定下届理事候选人;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大工作事项;

(五)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批准。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秘书处,由北京科技大学校友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友会办公室)代行秘书处职能,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之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务理二分之一上(分之)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常理事二分之一以上(二分一)决通方能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

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 1 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 1 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本会可聘请名誉会长若干人,指导本会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校友赞助;

(二) 捐赠;

(三) 学校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则

十二条 章程经员代大会决通过

十三条 章程的释权属本会的理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